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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亚湾试行新工资支付保证金制度

2008年10月11日 | 来源: 信息时报 | 查看: 74次 | 字号: [] [] []

  时报讯(记者 陈伊菲)为进一步规范建筑施工企业的工资支付行为,预防发生和妥善解决建筑施工企业拖欠工人工资问题,从9月中旬开始,惠州大亚湾区开始试行工资支付保证金新制度,而今年5月14日颁布实施的《大亚湾区建筑施工企业工资支付保证金制度试行办法》也相应废止。

 

  保证金为平均工资两倍

 

  所谓工资支付保证金制度,是指工程建设项目在签订工程施工承包合同后,由施工总承包企业预付工资支付保证金到劳动保障行政主管部门设立的“解决建筑施工企业拖欠农民工工资专户”,作为按时足额发放工人工资的保障制度。

  按照规定,预付工资支付保证金的数额为工程建设项目月平均工资支出预算的二倍;而“月平均工资支出预算”,则由该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工程预算款总额、工期、人工费占工程预算款总额的比例等因素进行测算。其中,人工费占工程预算款总额的比例统一按15%计算。

 

  全区基建均需执行新政

 

  据了解,凡在大亚湾行政区域内进行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的新建、扩建、改建和拆除等施工的工程,都必须实行新的工资支付保证金制度;使用政府财政性资金的建设项目,建设单位保证施工企业按时足额发放工人工资的,以及占地面积在120平方米以下的个人住宅工程,业主保证施工企业或个人施工队按时足额发放工人工资的,才可以申请免交工资支付保证金。

 

  各部门全力监管制度实施

 

  据悉,建筑施工企业未按保证金制度规定缴交或补足工资支付保证金,有拖欠工资、超时加班、拒缴社保费等行为的,将由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依法从重处罚;有非法转包、分包工程等行为的,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依法从重处罚。建筑施工企业发生欠薪逃匿违法行为,严重影响社会稳定的,将通报公安机关,对有关人员予以治安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工资支付保证金公式

  工资支付保证金=工程预算款总额×15%÷工期(月)×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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